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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制定盘山风景区和上方胜境景区联票价格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盘山风景区联票价格的批复(发布日期:2010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5日)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制定盘山风景区和上方胜境景区联票价格的批复
(津价费〔2009〕198号)


蓟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盘山风景名胜区与上方胜境景区申请联票的请示》(蓟物价请 [2009]1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之和”的要求,核定盘山风景名胜区与上方胜境景区联票价格为每人每券80元。选购盘山风景名胜区门票或上方胜境景区门票或联票应由游客自主确定,不得捆绑或变相向游客强行销售。
  二、盘山风景名胜区与上方胜境景区联票价格的减免范围:
  (一)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士兵证、军官证、伤残军人证和优抚证件免票游览;
  70周岁以上的老人凭《天津市老年优待证》、离休干部凭《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免票游览;1.2米以下儿童免票;
  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票游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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