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统计局国际统计信息中心服务收费的批复
(湘价函[2009]106号)
省统计局国际统计信息中心:
你中心《关于续批湖南省统计局国际统计信息中心服务价格项目的报告》收悉。鉴于你中心执行我局湘价函[2006]97号文无不良反映。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中心向社会提供统计信息或数据资料,应坚持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并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方可向委托方收取信息服务费。无委托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不得收取服务费,也不得借助行政职能强制服务收费。
二、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
1、收集、整理、测算统计信息或数据并出具资料,按不盈利原则,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湖南统计年鉴,按你中心与出版社签订协议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