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第七条 为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效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进行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当事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内提出:
(一)对招标公告的投诉,在招标公告发布期内提出;
(二)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投诉,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或者补遗、答疑文件发出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提出;
(三)对资格审查结果的投诉,在资格审查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四)对资格后审、开标或者抽签结果的投诉,在资格后审、开标或者抽签会议结束前提出;
(五)对评标结果的投诉,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前提出;
(六)对违反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的投诉,在合同签订前提出。
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或者重大项目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八条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后30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重大项目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时限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九条 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任职的;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