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招标投标活动现场口头投诉的,投诉人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交符合本规定的书面投诉材料,未按期补交的视为放弃投诉。
网上投诉的,投诉人应当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网(www.szjsjy.com.cn)上投诉。
第五条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或者移送其他部门并告知投诉人;
(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直接参与者;
(二)以个人名义投诉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本人与本次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利益关系的;
(三)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书未署联系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加盖公章的;
(四)投诉人不能证明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是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取得的,包括:投标人针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对评标工作内容、评审细项打分等保密事项进行投诉的;
(五)投诉人以书面形式撤回投诉,经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准予撤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六)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