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09年新增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公告
(深人社规〔2009〕1号)
为进一步向参保人提供就医便利,保障参保人利益,根据《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80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2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3号)的有关规定,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就医、兼顾需要、总量控制、鼓励竞争,以及与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容量相适应的原则,2009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拟在全市新增定点医疗机构50家,新增定点零售药店140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符合《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
六十四条及《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公告之日起至2009年10月15日期间,根据医疗机构所属区域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或其分局提交申请,申请材料需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对内服务的卫生所室,还需提交《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验原件,交复印件)。逾期不予受理。
二、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评定办法
通过对申请医院的开办时间、规模、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服务半径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评分标准共10项,满分100分。同一医疗机构级别内,60分以上排名靠前的医疗机构予以准入。在对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各项考评时,如发现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有错误的,则该错误相关的评分项不得分。具体标准如下:
(一)该医疗机构的注册资金(10分)。
1.人民币5万元以下,得2分;
2.人民币5万元-10万元以下的,得4分;
3.人民币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得6分;
4.人民币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得8分;
5.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得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