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发改委:督促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业主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市建设委员会:组织、指导本行业本部门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和检查,督促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建设单位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落实地质灾害险情巡查、监测、值班、速报、应急处理等制度,做到预防责任到人,防治措施到位。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督促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指导、组织抢修因灾受损的公用设施,消除灾害隐患。
(四)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工程设计和治理等,并对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市规划局: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六)市气象局: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及时提供降雨趋势预报分析资料,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
(七)市交通局:组织、指导本行业本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巡查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督促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公路管理单位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全市县道以上公路沿线及两侧地质灾害隐患的治理,落实险情巡查、监测、值班、速报、应急处理等制度,检查与维护危险路段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到预防责任到人,防治措施到位。督促因公路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对地质灾害进行治理,消除灾害隐患。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交通建设工程,督促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八)市教育局:组织排查学校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督促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学校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对威胁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落实险情巡查、监测、值班、速报、应急处理等制度,做到预防责任到人,防治措施到位。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治理,消除灾害隐患。向中小学生进行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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