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理顺管理体制。市、县(市、区)政府是产业集聚区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规划实施、政策落实和要素保障。按照“小机构、大服务”和“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创新管理体制,优化职能配置。我市产业集聚区分为省、市两级。产业集聚区发展到一定规模,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促进作用,确定为市级产业集聚区。市级产业集聚区发展迅速,产业规模符合省级产业集聚区标准,可推荐为省级产业集聚区。
(二十二)优化管理方式。产业集聚区管理部门要采用“一站式办理、全过程服务”的方式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特别是要切实加强科技、人才、劳动用工、信息、市场等方面的服务体系建设。引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择优录用、能者受奖的竞争机制,完善实施产业集聚区管理人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制度。
(二十三)创新开发机制。坚持“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拓宽融资渠道,建立融资机制,促进产业集聚区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集聚区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健全市场化开发机制,积极吸纳国内外资本和民营企业投资集聚区内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按市场机制建立产业集聚区投资基金,吸引各类金融资本进入集聚区。
(二十四)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产业集聚区内的医疗、就业、养老保险等所有服务性事项都要实行社会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建立资产运营管理机构,负责集聚区的建设和服务。积极建设公共融资平台,鼓励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设立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七、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五)强化服务职能。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赋予各类产业集聚区的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不得截留。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产业集聚区对国家政策没有明确禁止且有利于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政策措施的探索尝试,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帮助。各有关部门对产业集聚区重大项目的核准、备案、规划、土地和环保手续,要强化服务,提高效率,限期办结,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程序,对依法保留的收费项目要向社会公开,并严格按标准收取,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行为。
(二十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探索设立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产业集聚区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体系和产业结构升级项目建设。各县市区可根据产业集聚区建设情况和财力状况,相应安排财政资金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积极争取省工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服务业引导资金、企业自主创新资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土地出让金等专项资金,要按照各自支持方向,积极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和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