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险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全市参保农业保险品种有:种植业,包括玉米、棉花、烟叶等;养殖业,包括能繁母猪、奶牛等。随着国家农业保险政策的逐步完善,农业保险的品种相应增加。
(二)保险责任。种植业参保品种的保险责任为: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三)参保对象。原则上以农户为基本投保单位,现阶段也可以村为单位进行投保,鼓励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发挥带头作用,组织和带动农民集中投保。
(四)保费补贴。各级财政的保费补贴比例以及农户承担保费比例按照相关保费补贴政策执行。严禁擅自更改或变相更改经保险监管机构备案的条款费率。
(五)承保方式。政府给予投保农户保费补贴,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采用标准化保单,实行保单明示,对费率、保费、保障金额、保险责任、理赔责任等进行明列,有关关联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六)资金管理。保险资金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使用,并受各级保监机构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承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应设立农业保险专用帐户,单独核算、专帐管理,严禁虚挂应收保费和虚假冲销应收保费。各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费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七)灾后理赔。要注重时效性和有效性,严禁以各种理由少赔、惜赔或拖延不赔。在理赔中,要建立农业保险理赔快速通道,确保理赔资金及时支付给受灾农户。同时要保证理赔资料的有效完整,严禁以各种理由通过虚假赔案套取资金。相关险种的具体理赔实施细则由市直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会同市财政部门和承保机构共同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保障措施
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对转移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民增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稳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及承保机构要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业保险工作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