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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油气回收治理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油气回收治理的通告
(穗府〔2009〕47号)


  为控制和减少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实施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是指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收集、密闭、贮存和集中处理的措施。

  二、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经营单位应在确保本市成品油正常供应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计划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并在2010年9月前完成治理。

  三、本通告实施之日后新建的加油站、储油库及新增登记的油罐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否则不得投入营运。

  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应当符合GB20950-2007《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20952-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有关规定,并确保达标排放。

  五、加油站、储油库的改造必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油罐车的改造及槽罐的生产、质量监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六、防爆电气改造采用的产品必须符合GB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系列标准的规定,并取得经国家授权的防爆电气检验单位颁发的“防爆合格证”。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原则上应为原防爆电气制造单位,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防爆电气制造企业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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