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对已经省发改委核准或备案,但未按核准(备案)的生产工艺、原料及比例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一律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法限期关闭拆除。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生产经营的,依法查处并限期关闭拆除。各县市区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产业优化升级。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督促落实。
(三)加大粘土砖瓦窑厂占地复垦工作力度。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明确期限,落实资金,保证质量,继续加大对粘土砖瓦窑厂占地的复垦力度,及时做好已关闭粘土砖瓦窑厂占地复垦工作,复垦整理土地面积要达到粘土砖瓦窑厂占地总量的80%以上,受到省政府表彰的宛城、方城、唐河、新野四区县,复垦整理面积要达到100%。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强化治理整顿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整治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治理整顿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新建、改扩建项目的核准、项目实施的核查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评价和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非法新建、复建粘土砖瓦窑厂及非法用地取土行为的监管和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的实施,负责对新型墙体材料新建、改扩建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核、监管;建设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确认及推广应用的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掺配粘土比例的产品检测和生产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非法销售粘土砖、掺配粘土比例标准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未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产品确认书的新型墙体材料和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水利、电力、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省政府令第116号和豫政〔2005〕54号文件等规定的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二)继续深入开展集中清查专项行动。各县市区政府要针对上阶段集中清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强化整治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砖瓦窑厂继续组织全面排查。对尚未关闭拆除和再次出现的粘土砖瓦窑厂要进行严肃查处,坚决遏制违法违规生产粘土砖行为的反弹势头。对晾坯场清理和土地复垦工作进展缓慢的窑厂要落实到责任人限期予以清理整改。市集中查处整治督查组对媒体报道或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粘土砖生产反弹重点区域违规生产情况、省领导批办的信访件举报情况要进行现场核查,对情况严重地区、企业进行重点督办。对因行政不作为或领导不力、组织不到位,对粘土砖瓦窑厂反弹和以新型墙体材料名义生产粘土砖控制不力的地方,要严肃追究县市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