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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南阳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学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现有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资金来源等进行清理规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坚决予以纠正,没收违规资金上缴国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将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和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计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待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办法出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宛纪发〔2009〕13号)规定执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人事劳动)、财政部门研究制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义务教育学校中按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的人员,其岗位津贴和农村教师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人事劳动)、财政、教育部门按照其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后拟任职务(岗位)所执行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其绩效工资标准按明确其基本工资的岗位执行。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市财政要加强经费统筹力度,帮助县(市、区)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经费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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