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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南阳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南阳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宛政〔2009〕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制定的《南阳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南阳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9〕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人事劳动)、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含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不含班主任津贴)和按国家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外,原地方性津贴补贴、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学校现行发放的其他津贴补贴及我市在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对义务教育学校发放的适当补助要全部清理归并。

  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并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市直属学校随市直机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各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由学校主管部门在人事(人事劳动)、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提出具体的分配方案。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在调整绩效工资总量时,其绩效工资总量增长幅度要适当高于其他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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