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二类价格医院考核标准:
遵守医疗卫生、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医疗质量,价格管理较好,具有较好的医疗信誉,具体标准为:
1、综合医院
①取得市(州)卫生局核发的二级综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门急诊人次不少于6.5万人,年出院人次不少于9千人,实际开放床位数260张以上,年床位平均使用率不少于85%。年门诊人次费用、住院病人床日总费用的增长幅度控制在4%以内。
②医院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主任医师数不少于3人。副主任以上护师(士)数不少于2人,其他副高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数不少于1人。
③明确价格管理机构,其中经省价格主管部门等机构培训合格的专门负责价格管理的人员不少于1人,主要临床医技科室有兼职价格管理人员。具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规定实行价格公示和费用查询制度,按要求提供住院患者每日费用清单。
④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及时受理患者的价格咨询,妥善处理医患之间的价格纠纷,年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确有违价行为的投诉次数少于5次。按时按质完成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医药费用监测、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药品和医用材料公示数据报送及时、准确。
2、中医院
①取得市(州)卫生局核发的二级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门急诊人次不少于6万人,年出院人次不少于4千人,实际开放床位数200张以上,年床位平均使用率不少于80%。年门诊人次费用、住院病人床日总费用的增长幅度控制在4%以内。
②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数不少于6人,其中:主任医师数不少于2人。副主任以上护师(士)数不少于1人,其他副高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数不少于1人。
③明确价格管理机构,其中经省价格主管部门等机构培训合格的专门负责价格管理的人员不少于1人,主要临床医技科室有兼职价格管理人员。具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规定实行价格公示和费用查询制度,按要求提供住院患者每日费用清单。
④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及时受理患者的价格咨询,妥善处理医患之间的价格纠纷,年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确有违价行为的投诉次数少于5次。按时按质完成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医药费用监测、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药品和医用材料公示数据报送及时、准确。
3、专科医院
①取得市(州)卫生局核发的二级专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门急诊人次不少于3万人,年出院人次不少于3.5千人;实际开放床位数200张以上(口腔专科为实际开放牙科椅位30张),年床位(牙椅)平均使用率不少于80%;年门诊人次费用、住院病人床日总费用的增长幅度控制在4%以内。
②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数不少于3人,副主任以上护师(士)数不少于1人,其他副高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数不少于1人。
③明确价格管理机构,其中经省价格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专门负责价格管理的人员不少于1人,主要临床医技科室有兼职价格管理人员。具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规定实行价格公示和费用查询制度,按要求提供住院患者每日费用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