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价医〔2009〕122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卫生局,部、省直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完善医疗服务分级定价和优质优价政策,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和引导患者合理分流,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制定了《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工作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至2009年11月31日结束,请各地抓紧时间,按照考核办法的要求,重新评定所辖范围内医疗机构价格类别,并于12月15日前将申报特一类、一类价格医院的相关材料和评定为二类价格医院的名单报省物价局医药价格管理处和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由省统一发文向社会公布。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完善医疗服务分级定价和优质优价政策,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和患者合理分流,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年以上并向患者收取医疗服务价格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列入价格类别考核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服务价格是指医疗机构组织医护人员利用医疗仪器设备和技术,向患者提供医疗诊断、检查、治疗过程中所消耗材料、劳务技术的补偿。医疗服务价格类别是指对不同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成本差异的医疗机构给予不同的补偿标准。
第四条 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从高到低分为特一类、一类、二类、三类4个类别。根据医疗项目诊疗技术的差异,每个类别之间适当拉开5~10%的价格差距。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主要考核医院规模、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水平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