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进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一条 学分制与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
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学生所在年级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收费是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分制收费的构成
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 专业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
专业学费根据学生被录取的相应专业收取。
专业学费的收费标准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核定的我校普通专业学年学费的基本标准确定。实行实分制收费后,我校各专业的学年学费标准为600元/生·学年。
为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学习更多的知识,拓宽知识面,提高就业竞争力,对于在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以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的学生,按照所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四条 学分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
学分学费是指按照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的学费。学分学费适用的课程范围包括:
(1)正常修读的课程。学生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要求正常修读的课程;
(2)重新学习的课程。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后,学校给予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的课程;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60≤课程成绩<80分),经审核批准重新学习的课程;
(3)辅修课程。
学分学费按照所修专业课程的实际学分收取,其收费标准为每学分100元。四年制本科生按照160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有关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超出该标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第五条 学费的缴纳及收取办法
学校对学费实行按学年预收、按实结算、多退少补的管理办法。
每学年初按照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该学年结束时,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所修学分的情况,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
第六条 学分学费的减免收取
对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减免收取学分收费:
(1)学生每学期初选定修读课程后,学校给予2周的试修时间,学生在试修期间自行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2)学生在所修课程开课一半时间内,按照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教务处审批的程序办理退选手续的课程,免收该课程50%的学分学费;超过一半的,全额收取该课程的学分学费。
(3)经学校批准通过课程免修考核者,带有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可按该课程规定的学分学费标准缴纳1/3的学分学费,其它课程不收学分学费。不得收取免修考试费等其它费用。
(4)经学校认定获得的创新与奖励学分,免收学分学费。
第七条 专业、学籍变动学生的学费收取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专业或者学籍变动的,其学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1)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应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缴纳专业学费。如需补修课程,按照补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2)学生因退学、转学、出国等原因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免收该学年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的免收该学年50%的专业学费;第二学期内批准的不退还该学年专业学费。
(3)学生因休学、参军等暂停学业,复学后,专业学费按随读年级标准以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4)终止学业或暂停学业的学生,学分学费收费参照第六条规定处理。
(5)经批准转入我校或出国学习后又复学的学生,学校可以采取学分互认方式承认学生的成绩和学分,符合互认标准的课程,可免收其相应的学分学费。
第八条 按照弹性学制学习学生的学费收取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一般为四年,弹性学制三至六年。
对于按照弹性学制学习学生的学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1)学生提前一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免收一年专业学费;提前一学期毕业的,减半收取专业学费;
(2)对超过标准学制年限的学生,如已按标准学制缴纳了专业学费的,则学校不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所修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九条 办法的生效、适用与解释
(1)本办法自2009级起执行。
(2)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学生。
(3)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南京审计学院各专业学分制收费标准 |
院系 | 专业名称 | 毕业要求总学分 | 单位学分学费 | 总学分学费 | 每年专业学费 | 总专业学费 | 总学费 |
法学院 | 法学 | 160 | 100 | 16000 | 600 | 2400 | 18400 |
管理学院 | 工商管理 | 160 | 100 | 16000 | 600 | 2400 | 18400 |
管理学院 | 人力资源管理 | 160 | 100 | 16000 | 600 | 2400 | 18400 |
管理学院 | 市场营销 | 160 | 100 | 16000 | 600 | 2400 | 18400 |
国际审计学院 | 工程管理 | 160 | 100 | 16000 | 600 | 2400 | 18400 |
国际审计学院 | 审计学 | 160 | 100 | 16000 | 600 | 2400 | 18400 |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 | 对外汉语 | 160 | 100 | 16000 | 600 | 2400 | 18400 |
会计学院 | 财务管理 | 160 | 100 | 16000 | 600 | 2400 | 18400 |
会计学院 | 会计学 | 160 | 100 | 16000 | 600 | 2400 | 18400 |
金融学院 | 保险 | 160 | 100 | 16000 | 600 | 2400 | 18400 |
金融学院 | 金融学 | 160 | 100 | 16000 | 600 | 2400 | 18400 |
金融学院 | 投资学 | 160 | 100 | 16000 | 600 | 2400 | 18400 |
金融学院 | 信用管理 | 160 | 100 | 16000 | 600 | 2400 | 18400 |
经济学院 | 财政学 | 160 | 100 | 16000 | 600 | 2400 | 18400 |
经济学院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160 | 100 | 16000 | 600 | 2400 | 18400 |
经济学院 | 经济学 | 160 | 100 | 16000 | 600 | 2400 | 18400 |
经济学院 | 税务 | 160 | 100 | 16000 | 600 | 2400 | 18400 |
数学与统计学院 | 数学与应用数学 | 160 | 100 | 16000 | 600 | 2400 | 18400 |
数学与统计学院 | 统计学 | 160 | 100 | 16000 | 600 | 2400 | 18400 |
外国语学院 | 英语 | 160 | 100 | 16000 | 600 | 2400 | 18400 |
信息科学学院 | 电子商务 | 160 | 100 | 16000 | 600 | 2400 | 18400 |
信息科学学院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160 | 100 | 16000 | 600 | 2400 | 18400 |
信息科学学院 |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 160 | 100 | 16000 | 600 | 2400 | 18400 |
政治与行政学院 | 行政管理 | 160 | 100 | 16000 | 600 | 2400 | 18400 |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为了推进我院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应缴纳学费。我院09级以后(含09级)的在籍全日制本科生采用学分制的学籍管理制度,以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学生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
第二条 缴费标准与办法
1.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组成,分两部分计收。
(1)学分学费按学分收取,每学分学费收费标准为100元,学生每学年交纳的学分学费总额等于该学生选读课程的总学分乘以100元。四年制本科专业按185学分计收学分学费。
(2)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学生每学年专业学费的计算,为学生在校标准学制四年的学年学费总和减去按学生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折算的学分学费差再除以四。
2. 收费方式采取预收结算制.预收结算制是指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初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缴一学年学费,在该学年结束时根据该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所修课程学分学费的总额按实结算,如超过预收部分的,不足部分在下一学年缴纳预缴学费时一并收取;未到预收额的,结转下一学年抵冲预缴学费。
3. 学生课程首修不及格而不能取得学分可以免费补考一次。学生在自己所修专业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之外加修、重修的,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学分学费。
4.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视转专业的学期不同作不同处理:在学年第一、二学期发生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收取;第三学期发生的,分别收取各一半的专业学费。如需补修课程,按照补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5.学生因退学、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 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退还其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的退还50%的专业学费;第三学期内批准的不退专业学费。学生每学期选定修读课程后,就学时间在课程课时一半以内退选课程的,免收退选课程50%的学分学费;超过一半退选课程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凡因保留入学资格、暂时中断学业而保留学籍的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暂不作为缴费对象,经批准复学后,纳入学分制缴费对象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