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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通知的通知
(苏人社函(L)[2009]4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今年是完成《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关键性的一年,各地要按照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工作思路,加大生育保险扩面工作力度,确保今年目标任务的完成。同时,要逐步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积极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途径,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二、进一步落实生育保险待遇。各地要确保生育保险各项待遇的足额支付,保障到位。要合理控制基金结余率,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要在保证生育保险各项待遇得到充分落实的前提下,采取调整缴费比例、提高待遇水平等措施,逐步将基金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要积极探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生育保险基金调剂和共济能力。

  三、加强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各地要加快实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的办法,强化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完善协议措施。探索适合生育保险特点的结算方式,积极探索按病种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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