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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检查小组可通过查阅事务所内部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检查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情况。

  第二十六条 检查小组一般应当重点检查当年的业务活动,必要时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年度检查按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检查小组在实施抽查时,应当考虑样本的代表性。

  第二十八条 检查小组应当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讨论,吸收其合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检查组收集检查证据,应当保证检查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并根据检查证据形成检查意见。从事务所获取的检查证据、形成的检查意见和重要的沟通事项及结果,应由事务所盖章和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检查小组应当在完成检查工作后编写检查报告,提交省管理中心。

  业务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改进意见和建议、与被检查事务所之间的分歧、有关政策建议等。

  第三十一条 业务检查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及有关附件,应和检查报告一起提交省管理中心,检查档案的所有权属于省管理中心。

第六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省管理中心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检查小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和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一)执业违规事实是否清楚、检查证据是否确凿、事实的认定是否有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的支持;

  (二)检查工作是否符合检查程序;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行业规范是否恰当。

  第三十三条 省管理中心对检查中发现的应予处理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检查事务所可处以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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