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必要时,可将有关资料调回省管理中心查阅。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的义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检查中了解到的国家机密、事务所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二)检查人员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应当客观如实反映;
(三)与被检查事务所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保持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注册税务师的宴请、娱乐活动和礼品或礼金等。
第十八条 省管理中心可向检查人员支付适当报酬,并对有突出贡献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检查纪律的检查人员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检查方法与程序
第十九条 业务检查一般采用到事务所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也可采用调阅事务所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条 检查小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时,对于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检查小组可通过听取汇报、向有关人员询问、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被检查事务所应当依据下列要求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一)及时全面地提交检查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三)确定专人负责与检查组的联络;
(四)妥善安排签字注册税务师和其他相关人员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
(五)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准时参加检查组召集的会议,及时进行意见反馈。
第二十三条 检查小组应当了解被检查事务所的人员规模、组织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及其内部控制系统。
第二十四条 检查小组可通过抽取被检查事务所的业务合同、业务报告和工作底稿,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检查事务所、注册税务师遵循执业准则情况和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