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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签字的注册税务师是否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采集的信息加以归集、分析和确认并形成明确的审核结论;

  (二)是否完整的采集与记录审核底稿证据,并能够对鉴证报告的结论提供支持;

  (三)鉴证报告的意见是否客观、公正,报告内容和附件是否规范;

  (四)是否存在与委托方串通作弊、隐瞒发现问题,出具虚假涉税文书的情况;

  (五)是否存在在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情况;

  (六)是否存在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情况;

  (八)是否存在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情况;

  (九)是否存在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十)是否存在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的情况。

第四章 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业务检查工作由检查小组实施,检查小组由不少于两名的检查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小组受省管理中心的委派,在省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由省管理中心业务科室和省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业务处室人员及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注册税务师担任。

  第十三条 担任检查人员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担任事务所涉税鉴证项目负责人以上的职务;

  (二)在事务所从事纳税审核或涉税鉴证工作5年以上。

  第十四条 省管理中心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如与被检查事务所及其客户存有利害关系,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的权利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被检查事务所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质量控制制度、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它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等资料进行查阅、记录和复印;

  (二)对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发放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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