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字的注册税务师是否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采集的信息加以归集、分析和确认并形成明确的审核结论;
(二)是否完整的采集与记录审核底稿证据,并能够对鉴证报告的结论提供支持;
(三)鉴证报告的意见是否客观、公正,报告内容和附件是否规范;
(四)是否存在与委托方串通作弊、隐瞒发现问题,出具虚假涉税文书的情况;
(五)是否存在在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情况;
(六)是否存在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情况;
(八)是否存在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情况;
(九)是否存在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十)是否存在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的情况。
第四章 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业务检查工作由检查小组实施,检查小组由不少于两名的检查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小组受省管理中心的委派,在省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由省管理中心业务科室和省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业务处室人员及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注册税务师担任。
第十三条 担任检查人员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担任事务所涉税鉴证项目负责人以上的职务;
(二)在事务所从事纳税审核或涉税鉴证工作5年以上。
第十四条 省管理中心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如与被检查事务所及其客户存有利害关系,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的权利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被检查事务所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质量控制制度、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它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等资料进行查阅、记录和复印;
(二)对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发放调查问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