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大,可能影响执业质量的;
(三)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四)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
(五)受到投诉举报或反映问题较多的;
(六)业务收费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收费水平的;
(七)新批准设立的;
(八)承接业务数量与事务所人员、规模明显不匹配的;(九)从事大型企业鉴证业务的;
(十)省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检查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事务所,省管理中心可以在一个检查周期内安排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检查:
(一)在以往的业务检查中存在问题比较严重,受到处理的;
(二)未按照省管理中心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三)省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检查内容
第九条 对事务所业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执业行为和执业质量。重点关注如下方面:
(一)是否采取强迫、欺诈、夸大宣传、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二)是否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
(三)是否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以及业务约定书填写是否完整;
(四)是否按照《江苏省税务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苏价费2008年187号)和《江苏省税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苏价费2008年188号)等文件规定收费;
(五)是否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
(六)是否建立业务承接、风险评估、计划实施、工作底稿逐级复核、鉴证报告签发和档案管理等业务控管制度并有效执行;
(七)是否规范编制业务工作底稿;
(八)是否完整的采集与记录审核底稿证据,并能够对鉴证报告的结论提供支持;
(九)鉴证报告是否客观、公正,报告内容和附件是否规范;
(十)是否存在与委托方串通作弊、隐瞒发现问题,出具虚假涉税文书的情况。
第十条 对注册税务师业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行为、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重点关注如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