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9〕261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保持全省外贸出口稳定增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电〔2009〕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对原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浙江省对发展中国家投资贸易专项资金进行了整合,对扩大农产品出口政策中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并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进一步贯彻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鼓励和引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度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09〕18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专项资金每年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外经贸促进政策,从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市,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已取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贸易业务的各类外经贸企业及行业组织和项目承办单位;
(二)按规定向各级财政和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第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范围
(一)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对外贸易展(博)览会;
(二)支持企业开展境外贸易促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