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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意见的通知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全面整治(2009年9月至11月)。在发布公告、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将清坟通知书发放到户,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政策。对推行殡葬改革和禁(清)坟以前的旧坟墓,可采取覆土深埋、植树遮挡等方式处理;对此后的违规新建坟墓,要责令限期完成自行迁坟或平坟。对逾期拒不执行、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区有关部门联合组织执法力量,在街(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配合下,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查找不到建墓户主的坟墓,在公告期限内无人确认的,按无主坟墓予以妥善处置。对迁坟中发现是骨灰的,要全部进入骨灰室存放。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检查整改(2009年12月)。各区政府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逐级开展检查验收,并在12月1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民政局汇总。市里将适时派出联合检查组,到重点街(镇)实地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事关特区形象,事关生态环境保护,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长远和大局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措施到位、按时完成。市里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市国土房产与资源管理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委、市文明办领导为成员的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专项治理工作。各区政府相应成立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责该项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是主管殡葬改革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积极推进火葬,巩固火化率100%,加强骨灰管理,从源头上解决乱埋乱葬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加强零星丧葬用地的管理,严格丧葬用地审批手续,对丧葬滥占土地要坚决予以查处,并责令其恢复地貌;林业部门要依法对毁林建坟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部门代为恢复,费用由建坟者支付;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的检查,发现乱建坟墓的,要及时通报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文明办要将治理乱建坟墓工作纳入城乡精神文明创建考核的重要指标,增加评比分值;财政部门要在宣传和迁坟、平坟经费上给予保障;卫生、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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