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9〕2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16)精神,为依法整治乱建坟墓回潮问题,形成治理乱建坟墓的整体合力和长效机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民政局提出的《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1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治理范围

  我市于1983年推行殡葬改革。根据殡葬管理法规,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坟墓予以保留外,所有非公墓区均属专项治理范围。

  二、目标任务

  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是关系到资源环境保护、社会文明进步、维护厦门经济特区良好形象的一件大事。通过专项治理,限期清理非公墓区内裸露地表的新旧坟墓,采取拆除迁移、覆土深埋等方式分类处理,恢复生态植被,坚决刹住违规建坟(含翻新扩建)的歪风;持续深化殡葬改革,规范社会丧葬行为,进一步完善防止乱建坟墓回潮蔓延的长效治理机制。各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在今年年底前按时圆满完成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依法行政,形成治理乱建坟墓的整体合力和长效机制。

  三、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调查摸底(2009年9月)。各级各部门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体,采取发布公告、悬挂标语、印发宣传单、召开动员大会等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专项治理乱建坟墓的意义、范围、方法和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做好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同时,组织基层力量对治理范围内的坟墓进行调查摸底,根据当地推行殡葬改革和禁(清)坟的时间、地点,区分不同情况,逐一登记造册,查清建墓户主,把清坟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为全面实施专项治理打下基础。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