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数据上报。将登记的古籍数据汇总上报厦门市古籍保护中心,以建立厦门市古籍综合信息库,形成厦门市古籍联合目录。
㈢组织申报。各古籍收藏单位在普查登记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珍贵古籍申报评审暂行办法》和《福建省珍贵古籍申报评审暂行办法》要求,积极上报有价值的珍善本古籍文献,以推荐申报《福建省珍贵古籍名录》和《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根据《福建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评定暂行办法》要求,积极申报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㈣规范管理。在古籍文献普查工作的基础上,订立古籍分级管理及保护制度的标准,对古籍文献实施收藏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和书库设备的标准化建设,使保护工作进入常态化。
四、工作机构
㈠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市文化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市新闻出版局等部门组成的厦门市古籍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全市古籍普查工作由厦门市古籍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统筹规划,由市文化局组织实施。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㈡组建厦门市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珍贵古籍的定级审核和普查咨询工作,并接受市文化局的委托,进行“福建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福建省珍贵古籍名录》的申报推荐工作。
㈢成立“厦门市古籍保护中心”,由市文化局领导,挂靠在厦门市图书馆。厦门市古籍保护中心作为全市古籍登记中心和培训中心,负责全市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和人员培训工作,按照统一标准指导各收藏单位的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审核、汇总古籍普查成果,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善本古籍进行定级,建立厦门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形成厦门市古籍联合目录,并负责向省和国家古籍保护中心上报普查数据,沟通相关工作事宜。
各区图书馆负责本区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汇总并向市古籍保护中心报送古籍普查报表;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要求开展古籍普查工作,直接向市古籍保护中心报送古籍普查报表;民间收藏的古籍可直接到市古籍保护中心进行登记、定级、著录。各区、各单位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机构,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因地制宜开展本区、本单位的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