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及目录相关文件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9]185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下简称新细则),将营业税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问题
新细则取消了原细则“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根据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非金融机构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应缴纳营业税,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
二、关于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设计、咨询、广告劳务问题
新细则明确了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的也属境内劳务,应缴纳营业税。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设计、咨询、广告业务,无论其劳务的提供地是否在境内,只要劳务的使用地在境内,境外企业应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营业税。
三、关于经营性公墓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明确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全文废止。经营公墓的单位取得的转让墓地收入则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中的“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子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