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完善质保体系,使用先进技术措施,严格选用建筑材料,不得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确保施工质量。
(四)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理责任,对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旁站式监理。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检查,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不得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对工程质量应组织进行竣工预验收,并将防渗漏、防开裂(沉降)、防空鼓(起壳)、防堵塞等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通病问题作为重点。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未整改的,不予进行分户验收及竣工验收。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落实审查责任,重点审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体系的安全性和建筑节能是否符合要求,以及设计是否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使用功能是否齐备等。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确保各项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创新监管模式,增大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能作用
(一)工程质量监督重点前移,从工程设计源头开始对廉租住房质量监督把关,加大施工图设计深度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内容的监管力度。严格竣工验收把关,保证廉租住房工程竣工后具备基本使用条件。同时,督促完善道路、绿化、配套等,创造良好居住环境。
(二)加大廉租住房监督工作站巡、科巡、组巡的力度和频次,严格实行差异化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除日常工程质量监督要求外,还要根据廉租住房的工程特点、规模和结构型式等,制订工程质量监督专项计划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廉租住房一律进入红色监督通道,并按照单位工程划分子项目。
(三)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职责和工程实体质量的过程监督,并辅以监督检测等手段;强化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建筑节能验收、分户验收等专项验收力度。
(四)强化廉租住房的行政执法,发现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五)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出具时,注明廉租住房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评估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六)认真落实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强化廉租住房质量通病整治工作。要建立住宅工程的质量信用档案,将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