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执行标准规范,保证装饰装修质量
(一)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执行国家、省和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标准,严禁私拆乱改和破坏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及损坏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
(二)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使用《河南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07版),与装修人签订书面装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约,确保工期和质量,并提供完善的饰后服务;装饰装修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必须签订补充协议。
(三)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明示企业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开竣工日期和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的监督电话。妥善解决因装修施工致使相邻权利人在供(排)水、供电、通行、采光、环境卫生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和困难,避免或者减轻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粉尘和有害气体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四)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因装修人自行提供的材料影响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由装修人自行负责。
(五)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在所承担的工程竣工后,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自验,并向装修人出具工程质量保修单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质保书、说明书以及管线竣工图。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自验合格后,装修人按照合同约定和住宅装修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六)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交工后,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三、强化物业巡查监督,维护住宅装饰装修市场良好秩序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经常巡查施工现场,严禁无资质企业承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对发现的违反规定的装饰装修行为,应当予以制止,要求其立即纠正。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应当配合检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而不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也不报告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