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的通知
(郑建办〔2009〕117号)
全市各装饰装修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
近年来,随着我市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住房条件的改善,住宅装饰装修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大量装饰装修企业进入住宅小区承接工程,改善了群众的居住环境,提高了房屋装饰装修质量。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队伍无资质、质量不合格、忽视安全、使用劣质装饰材料、粉尘污染、噪音扰民及物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管理,促进装饰装修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市场准入和开工申报制度,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
(一)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人员,应当经过教育培训,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装饰装修方案;
4、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5、承接工程的住宅装饰装修企业相关资料,包括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等。
(三)在办理申报登记时,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明确以下内容:
1、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2、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3、允许施工的时间;
4、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5、住宅外立面设施的安装要求;
6、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7、管理服务费用;
8、违约责任;
9、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四)住宅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实施。
装修人自行装饰装修的,负责室内水电气等管线施工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