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9]4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枣庄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枣庄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小型水库管理,保障其安全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小型水库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枣庄市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林业、环保、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型水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其中:库容在100万-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Ⅰ型水库,库容在10万-100万立方米的为小Ⅱ型水库。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实行归口管理。小Ⅰ型水库归口由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由其委托乡镇管理;小Ⅱ型水库由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体制确定归口管理单位,原由村级管理的小Ⅱ型水库一律上收为乡镇或区(市)管理。
第五条 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份,水库主管部门编制下一年度小型水库管理和养护费用计划,报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列入区(市)级财政预算执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小型水库防洪保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小型水库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的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小型水库防洪保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出现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全力组织抢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