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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全民创业促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是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在我市投资规模较大及对地方经济拉动作用大的外来自主创业项目,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证照类、登记类和管理类),向社会公布收费目录和减免费目录,规范收费行为,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收费减免政策(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负责)。
  四是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创业企业,按照吸纳人员的数量给予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2.搭建创业融资平台。
  一是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建立银企联系机制,通过项目推介、扩大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创新信贷产品等方式,对中小企业优先提供贷款支持(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负责)。
  二是按照《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枣政发[2008]51号)等相关扶持政策,逐步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2009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比2008年翻一番,今后每年保持不低于30%的增幅,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范围至所有创业群体。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即可)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民银行负责)。
  三是继续鼓励通过招商引资,吸引外来资金投资创业(市招商局负责)。
  四是鼓励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发展,鼓励民间资金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多种资金来源、多种组织形式、多层次结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民经委牵头,市经贸委、市工商联、市人民银行配合)。
  3.搭建创业服务平台。
  一是成立市、区(市)创业指导中心,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专家志愿团,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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