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十六、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可以作出决定,通知拟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到会,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十七、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免案时,一般应当采取逐人逐职表决的方式进行。”
“国家机关同一职务人员的任、免,应先表决免职,再表决任职。”
“任免案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十八、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在第一款中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后加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在第一款最后加上“辞职请求应当书面提出”。删去第四款中的“和地区所辖县(市)”。
十九、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担任上述职务,以及履行律师职务的,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辞去所担任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
二十、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
二十一、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直接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