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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2009)

  九、将第十四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应当在新的一届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新任命。”

  十、将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改为第十条,并将第二款最后两句“其职务由原提请任命机关注销,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修改为“其职务自然免除,由原提请任命的机关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一、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合并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任免案,应当提交任免报告并附《提请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情况表》、考察材料及需要作说明的书面材料。”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领导人职务的,应当附上级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人事任免案和附报材料,一般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送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逾期送达的任免案,可以安排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审议。”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具体考试办法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提请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试行)》执行。”

  十三、将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合并为第十四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任免案,直接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其他任免案,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将初步审查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四、删去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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