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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河南省群众满意的基层物价检查所评选办法》的通知

  (四)服务环境方面。服务设施齐全,工作时间公开,办事指南清楚,政(事)务公开完善;工作人员仪容仪表端庄,工作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

  (五)长效机制建设方面。政风行风建设领导责任制和教育、监督、考核、奖惩等制度落实;从政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政治业务学习经常化、制度化;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纪律严明;有畅通的投诉渠道和快速处理问题的反应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认真整改。

  (六)领导班子方面。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岗位职责明确,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廉洁自律意识强,率先垂范,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各项规定,严肃查处违纪问题;班子成员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团结协作,凝聚力和战斗力强;工作作风过硬,宗旨观念和服务意识强,爱岗敬业,干净做事,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基础好,社会公认度高。

  (七)2007年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评为群众满意的基层站所:

  1、参评单位有工作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下同)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

  2、参评单位(包括工作人员)曾被县(市、区)以上主管部门或政府纠风办处以通报批评以上组织处理的;

  3、曾被县(市、区)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反面典型公开曝光的;

  4、因违法或违规行政行为,决定事项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或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5、因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6、存在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情形。

  四、评选程序

  (一)参评对象自评(9月1日到15日)。

  各参评对象根据上述评选条件,以及《河南省2009年群众满意的基层物价检查所考核标准》(附件1),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县级价格主管部门。

  (二)县级考评(9月16日到20日)。各县级主管部门对参评对象进行考评,在考评中发现问题的,要责令其整改。与此同时,将符合条件的参评对象,于9月20日前报县级政府纠风办,征得县级政府纠风办同意后,报送市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市级考评(9月20日到10月8日)。各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考评细则对参评对象进行审核,确定一个到两个符合条件的参评对象,于10月10日前报市政府纠风办,在征得市政府纠风办签署意见后,于10月20日前报送河南省群众满意的基层物价检查所评议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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