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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农业局枣庄市市级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合作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农业局枣庄市市级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
改革试点合作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9]6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农业局《枣庄市市级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合作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枣庄市市级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
改革试点合作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市级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合作社(以下简称市级试点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市级试点合作社发展的扶持资金,每年200万元。
  第三条 扶持条件。
  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由枣庄市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公布的市级试点合作社,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扶持:
  (一)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从事种植业的土地面积在200亩以上的。
  (二)从事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 扶持内容。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市级试点合作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项目,包括道路修建、通水通电、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打井、修渠等)、农机具购置、种植养殖生产设施建设,不包括农业生产资料购置、种苗购置、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等。
  第五条 扶持标准和办法。
  (一)一个市级试点合作社每年享受的市级财政扶持资金最高额度控制在20万元以内,区(市)财政按2:3的资金比例与市级财政配套。
  (二)市级试点合作社享受市、区(市)两级财政资金扶持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扶持资金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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