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NO:SC091623)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9月25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除第三条外,将条例名称和内容中全部“涉案物品”修改为:“涉案财物”,“鉴定”修改为:“鉴证”。条例中“《价格鉴证结论书》”、“《价格鉴证委托书》”和“《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均删去书名号。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公正进行,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提出的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执法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及财产性权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第四条“委托机关”改为“办案机关”。
五、将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办理办案机关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专门机构。”
六、将第六条修改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