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黔府发〔2006〕29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黔府发〔2009〕2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6-2015年)〉的通知》(黔府发〔2006〕29号)第五条第(一)款第5点“建立知识产权奖励政策。对获得国家和省级专利金奖、优秀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省名牌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政府给予奖励。进一步完善把知识产权作为单位和科技人员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标准的主要内容之一的指标评价体系。强化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奖酬兑现执行机制”中有关“中国名牌产品和省名牌产品”的字样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