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建立完善可靠的井下排水系统
42.新建井井筒掘进到达井底车场后,井底附近必须设置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并有足够的排水能力,保证临时变电所、临时水仓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永久排水系统未形成前不得进行采掘巷道的布置。
43.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当开拓到设计水平,必须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进行开拓掘进工作。
44.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一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5. 根据预测矿井涌水量,每年必须对矿井的排水能力至少核对1次,若排水能力不足及时采取措施,增大矿井的排水能力。
十一、加强矿井“雨季三防”工作
46.抓好“雨季三防”工作。各煤矿企业必须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雨季三防”工作(防洪、防排水、防雷电)领导小组,认真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措施和实施方案,明确“雨季三防”工作任务和责任,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洪抢险物资,并检查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十二、加强矿井水害防治安全技术培训
47.煤矿必须制定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水害防治的应知应会标准,熟悉矿井突水预兆(如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要对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防治水知识培训,增强管理人员和员工防范水害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十三、加强矿井水害防治安全监管监察
48.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矿井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要登记建档,重点跟踪落实隐患整治情况。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和水害防治措施;督促煤矿企业成立“雨季三防”工作领导机构,落实防汛物资,进行矿井联合排水试验。未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和水害防治措施的煤矿,要责令其停止采掘作业,将井下人员全部撤到地面。
煤矿存在下列隐患的,要责令其停产整改,停产整改期间煤矿不得进行井下采掘作业;限期整改不合格的,或整改期间违法生产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煤矿没有聘用驻矿工程技术人员的;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的;
(3)防治水规划、年度计划资金和工程不落实的;
(4)没有建立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制定水害防治应急预案的;
(5)未按设计要求完善水仓、水泵,排水设备及其设施的;
(6)擅自开采各类防(隔)水煤柱的;
(7)需建筑防水闸门而未建立的;
(8)未使用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的。
49.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应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拒不执行停产指令仍擅自生产的煤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直至关闭;对于水害威胁严重的煤矿,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表明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止重、特大水害事故的煤矿,应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