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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的通知

  29.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30.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1)采取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承受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定安全措施。
  (2)承压含水层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时,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加抗灾强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31.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必须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后,方可掘进。
  设置防水闸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3、274条的相关要求。
  32. 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来。
  33. 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开采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明确安全措施。
  34. 预计水压较大的地区,探水钻进前,必须先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阀,进行耐压试验,达到设计承受的水压后,方准继续钻进。特别危险的地区,要有躲避场所,并规定避灾路线。
  35. 钻孔内水压过大时,应采用反压和有防突水装置的方法钻进,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36. 探放水钻孔施工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派人监测水情。如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7.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老空积水区高于探放水点位置时,只准打钻孔探放水;探放水时,必须撤出探放水点部位及探放水点标高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探放水孔必须打到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钻孔接近老空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工或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及时处理。
  38.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积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水压,做好记录。若水量突然变化,必须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39.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报告矿调度室,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
  40.排出井筒和下山的积水以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必须有矿山救护队员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必须及时处理。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41.严禁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在水体下开采缓倾斜及倾斜煤层时,宜采用倾斜分层长壁采煤法。同时,水体下采煤还必须进行安全试采。试采前,要由具有煤矿井工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严格落实“三同时”的有关规定;试采时,要设立观测站,观测地表移动与变形,查明垮落带和导水裂隙带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质条件的变化等情况;试采结束后,要提出试采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进一步完善安全防范措施。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试采的矿井一律不得在水体下进行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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