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水文地质台帐包括:
(1)矿井涌水量观测台帐;
(2)气象资料台帐;
(3)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帐;
(4)钻孔水位及井泉动态观测台帐;
(5)抽(放)水试验成果台帐;
(6)矿井突水点卡片或台帐;
(7)井下水文地质钻孔台帐;
(8)水质分析成果台帐;
(9)封闭不良的钻孔台帐;
(10)其它专门项目的台帐。
14.煤矿必须建立下列图纸,其内容必须符合《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要求:
(1)矿井充水性图;
(2)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3)矿区综合水文地质图、水文地质柱状图、水文地质剖面图、主要含水层等水位(压)线图、井上下防治水系统图、断层两盘含水层对接补给关系图等;
(4)极复杂型矿井还应增加区域水文地质图、岩溶图、矿区地下水化学图等水文地质图。
四、建立健全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和排查排除制度
15.煤矿企业要建立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类型等进行预测预报,并制定预防和处理水害措施和方案。
16.煤矿要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工作。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每月应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其它矿井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水害隐患的排查。查出的水害隐患,要落实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尽快排除隐患。
17.煤矿水害防治工程应编制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防护措施,工程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分析。
五、矿井防隔水煤柱的留设和管理
18.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1)煤层露头风氧化带防隔水煤(岩)柱;
(2)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区邻近地带防隔水煤(岩)柱;
(3)与强含水层相接触的断层或强导水断层相接触的煤层防隔水煤(岩)柱;
(4)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老窑区防隔水煤(岩)柱;
(5)导水、充水陷落柱及受保护的通水钻孔防隔水煤(岩)柱;
(6)井田或采区、大巷技术边界防隔水煤(岩)柱。
各类防隔水煤柱的留设,其尺寸大小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来确定,并根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要求进行留设。
19.已破坏的防隔水煤(岩)柱必须重新留设,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六、矿井探放水设备仪器的配备
20.所有煤矿必须配备足够的探放水设备,保证矿井探放水需要,每矿至少配备一台专用的探放水钻机。煤电钻不能作为探放水的基本装备。
21.大力推广物探、化探等先进的探测方法,水文地质复杂或不清的煤矿企业、多个煤矿整合的煤矿企业应该引进先进的探测技术,配备物探、化探仪器仪表,开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查清整合前或技改扩界扩能前采空区及老窑的积水范围、积水量以及水压等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