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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的通知

  13.水文地质台帐包括:
  (1)矿井涌水量观测台帐;
  (2)气象资料台帐;
  (3)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帐;
  (4)钻孔水位及井泉动态观测台帐;
  (5)抽(放)水试验成果台帐;
  (6)矿井突水点卡片或台帐;
  (7)井下水文地质钻孔台帐;
  (8)水质分析成果台帐;
  (9)封闭不良的钻孔台帐;
  (10)其它专门项目的台帐。
  14.煤矿必须建立下列图纸,其内容必须符合《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要求:
  (1)矿井充水性图;
  (2)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3)矿区综合水文地质图、水文地质柱状图、水文地质剖面图、主要含水层等水位(压)线图、井上下防治水系统图、断层两盘含水层对接补给关系图等;
  (4)极复杂型矿井还应增加区域水文地质图、岩溶图、矿区地下水化学图等水文地质图。
  四、建立健全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和排查排除制度
  15.煤矿企业要建立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类型等进行预测预报,并制定预防和处理水害措施和方案。
  16.煤矿要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工作。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每月应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其它矿井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水害隐患的排查。查出的水害隐患,要落实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尽快排除隐患。
  17.煤矿水害防治工程应编制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防护措施,工程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分析。
  五、矿井防隔水煤柱的留设和管理
  18.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1)煤层露头风氧化带防隔水煤(岩)柱;
  (2)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区邻近地带防隔水煤(岩)柱;
  (3)与强含水层相接触的断层或强导水断层相接触的煤层防隔水煤(岩)柱;
  (4)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老窑区防隔水煤(岩)柱;
  (5)导水、充水陷落柱及受保护的通水钻孔防隔水煤(岩)柱;
  (6)井田或采区、大巷技术边界防隔水煤(岩)柱。
  各类防隔水煤柱的留设,其尺寸大小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来确定,并根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要求进行留设。
  19.已破坏的防隔水煤(岩)柱必须重新留设,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六、矿井探放水设备仪器的配备
  20.所有煤矿必须配备足够的探放水设备,保证矿井探放水需要,每矿至少配备一台专用的探放水钻机。煤电钻不能作为探放水的基本装备。
  21.大力推广物探、化探等先进的探测方法,水文地质复杂或不清的煤矿企业、多个煤矿整合的煤矿企业应该引进先进的探测技术,配备物探、化探仪器仪表,开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查清整合前或技改扩界扩能前采空区及老窑的积水范围、积水量以及水压等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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