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6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能源局《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
(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
为了加强煤矿管理水平,遏制煤矿水害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
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要求
1.必须落实煤矿企业水害防治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实际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煤矿水害防治措施的组织实施,确保煤矿水害防治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总工程师是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收集相关水害防治资料,制定水害防治措施,组织编制中长期水害防治规划;生产矿长负责具体落实水害防治工作;安全副矿长及煤矿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煤矿水害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必须设立防治水机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煤矿地质与水文地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
3.必须完善水害防治规划和相关管理制度。煤矿企业要编制矿区水害防治规划、年度水害防治计划和水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的各级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保证水害防治工程所需要的资金、设备、仪器仪表落实到位。
煤矿要建立探放水钻孔施工验收制度和探放水报表制度,探放水钻孔施工完毕后,必须经工程质量验收人员进行验收并制作报表。报表内容包括钻孔数量、深度、方位角、倾角、控制范围等钻孔参数,钻进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建议允许掘进(回采)距离,并附钻孔布置图。探放水报表由报表制作人、分管负责人签字,总工程师审批允许掘进(回采)的距离。采掘队必须根据审查批准的掘进(回采)距离进行掘进(回采),严禁超掘(采)。
4.必须加强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煤矿企业必须查清矿区及周边水文地质和周边小窑的分布情况,绘制真实可靠的井上井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并标明矿区范围内老窑及采空区分布情况。不具备开展水文地质工作能力的煤矿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地质勘查单位或煤矿设计部门)开展水文地质工作,查清矿区内水文地质情况,编制《水文地质条件分类报告》并报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监分局备案。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后,还应及时增补《水文地质条件分类补充报告》。
黔北煤田和黔东煤田等受岩溶水威胁较大的地区,煤矿企业必须进行区域水文地质调查,未查清岩溶含水层分布情况的矿井,不得进行井下采掘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