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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第六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组织应当推动行业自律,规范行业从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发挥技术保障和评价服务等方面的作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开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公共安全防范意识,鼓励使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设备。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增强防范意识,履行防范义务,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二章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的安装范围

  第九条 下列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应当由所属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

  (一)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和武器、弹药的专用存放场所;

  (二)重要的教育、科研、医疗单位以及国家或者省统一考试的命题及试卷印刷、存放场所;

  (三)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和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四)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公共交通工具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的重要路段、路口,地铁、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

  (五)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六)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和重要计算机系统运行及信息储存场所;

  (七)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八)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重要部位;

  (九)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设施的重要部位;

  (十)国家重要物资储备场所、大中型商贸中心和大型农贸市场的重要部位;

  (十一)宾馆、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及体育比赛场馆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客运索道及其他重要部位;

  (十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治安重点保卫单位的重要部位。

  第十条 国家机关、大型企业、居民住宅区和其他单位的财务室、机要室、档案室、配电室、收银台、出入口等重要部位,根据实际情况安装符合标准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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