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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1号)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NO:SCll239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9月25日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9月25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使用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运营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和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以及防爆安全检查等公共安全所需的特种器材或者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指运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者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系统或网络。

  第四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的生产、设计、安装、使用等应当遵循合法建设、合理使用和防护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实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建设、工商、保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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