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厅根据灾区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评估结果,制定卫生应急物资需求、使用方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其他单位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7.6 经费与物资保障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和拨付省级应急保障资金。
省民政厅负责救灾救济款物的调配和发放,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负责灾区所需物资的供应。
省粮食局负责组织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省商务厅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7.7 治安保障
省武警总队加强对党政机关、重要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7.8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城市和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的城市,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7.9 呼吁与接受援助
省外事办、省民政厅、省商务厅按照有关规定呼吁外界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
省民政厅负责接受外界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省地震局、省外事办负责接受和安排外界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省红十字会向外界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外界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7.10 涉外事务
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由省地震局按规定和要求办理。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省外事办、省政府新闻办和省台办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申请来黔的外国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省外事办根据邀请外国人来华的相关规定特事特办;省公安厅、贵阳海关、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予以配合;贵阳海关、省商务厅、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救灾物资的入境手续可作特殊处理;省地震局牵头会同省外事办、贵阳海关、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接待中心,协调来黔外国救援队的救援行动。
处于灾区的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人员,在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统筹安排下,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黔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黔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7.11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及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对公众,特别要对中小学生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7.12 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