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省人民政府。
5.4 恢复重建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6.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6.1 有感地震应急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省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适时报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中国地震局;相关市(州、地)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并抄送省地震局。
当小城市和乡镇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所在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督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国务院并抄送中国地震局。
6.2 平息地震谣言
当大中城市或人口稠密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所在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视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省人民政府督导谣言发生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国务院并抄送中国地震局;省地震局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作好宣传工作;所在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督导谣言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将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当小城市和乡镇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所在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督导谣言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省人民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国务院并抄送中国地震局。
6.3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省地震局进行应急戒备,要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6.4 应对邻区震灾
邻省(区、市)发生地震造成我省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相关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省人民政府部署和组织有关应急工作,将情况及时上报国务院并抄送中国地震局。
7.保障措施
7.1 通讯与电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级通信、信息产业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贵阳电监办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电力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7.2 技术与装备保障
地震应急专家队伍是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
各级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要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省地震局各下属单位开展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防灾规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等方面的研究。
省地震局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我省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所拥有的救援设备的数量、性能、存放位置以及应急救援队伍等数据,并定期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