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4.8 次生灾害防御
  省公安厅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民航贵州监管局、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省环境保护厅加强环境监测、控制及隐患排查。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建设、交通、气象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控。
  省水利厅对灾区地震造成的堰塞湖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省卫生厅协调组织灾区传染病、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等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现场评估、预防及处置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4.9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省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协调相关监测力量,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省气象局做好地震现场天气监测,及时发布天气预报。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我省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后,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省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视情况请求国务院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和其它省(区、市)提供援助;灾区所在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我省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后,灾区所在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动员非灾区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邻近灾区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我省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后,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11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原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省地震局负责会同省有关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2 信息发布
  地震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省地震局、省民政厅、省政府新闻办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3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地震灾害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社会救助与保险
  省民政厅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保险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3 调查与总结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