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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灾区所在市(州、地)地震部门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未设有地震部门的地区,由省地震局派员)指导或参加灾区的抗震救灾,必要时协调市(州、地)有关单位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并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市(州、地)有关单位工作组、救援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
  4.4.4 灾情震情报告与其他信息报告规范的衔接
  四级响应中地震灾情震情报告与国家、省的有关信息报告规范发生冲突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信息报告规范办理。
  4.5 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和接收与救治;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和被压埋人员的情况、建筑物受损情况、灾民自救互救和救援行动进展情况;估计救灾需求,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调查和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地震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各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设备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省地震局协调组织我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省外搜救队伍的救援行动。
  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总队组织救援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省公安厅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省卫生厅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队伍抢救伤员。
  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协调矿山救护队伍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由具有现场应急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点或医院。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救援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 应急人员和群众安全防护
  参加抢险救援的队伍,应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初步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水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省民政厅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当地人民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和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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