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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州、地)有关部门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省地震局;要与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省地震局报告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立即上报。
  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省地震局报告,经省地震局汇总后,上报中国地震局;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快将现场震害图像分期按技术约定传送至中国地震局指定的网址。省地震部门和震区各级地震部门、地震台站要做到“有灾报灾害,无灾报平安”。
  4.2.3 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省民政、公安、安全监管、交通、铁路、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并抄送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地震局。
  省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重大地震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报送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并及时续报;同时向省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华侨、华人、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上报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抄送省外事办、省台办、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省侨办、省台办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通报有关国家驻华使馆。
  4.2.4 震情灾情公告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新闻办、地震局和市(州、地)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 通信保畅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方式:利用应急平台系统、公共网络、通信卫星、移动应急通信车等手段,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必要的通信设备赶赴灾害现场,保持灾害现场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
  省通信管理及信息产业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自有通信系统在地震中受损的部门,尽快恢复受损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
  4.4 指挥与协调
  4.4.1Ⅰ、Ⅱ级响应
  我省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下,或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省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省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并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其他部门单位根据需要,也要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4.2 Ⅲ级响应
  我省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灾区所在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民政厅,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省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指导或参加灾区的抗震救灾,必要时协调省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并对地震灾害现场的省有关部门单位工作组、救援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
  4.4.3 Ⅳ级响应
  我省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在省人民政府和灾区所在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抄送省地震局和民政厅,同时通报当地驻军;启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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