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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3.3 预警预防行动
  省地震局划定我省地震中期预报(地震重点危险区),上报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及时部署防震工作。
  在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省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报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省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及其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预报区所在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测,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3.4 预警支持系统
  省地震局地震监测部门负责结合前兆数据,为震情分析预报提供基础;负责数据收集、数据管理和地震速报;为地震数据传输及全省地震系统计算机网络提供信道和连接手段;提供公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公用软硬件平台。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根据地震灾害的程度,地震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实行分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全省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中国地震局及国家相关部门的指导、协助下,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全省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及有关部门单位指导或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灾区所在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及灾区所在市(州、地)有关单位指导或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如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决定,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地震系统震情速报
  省内发生M≥3.0的地震时,全省承担速报任务的有人值守测震台站应在10分钟内报告省地震局震情值班室;省地震局地震监测部门应在15分钟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
  省内及省行政区边线50千米范围内(含本行政区)发生M≥4.0的地震的初步速报,以及本行政区内的大中以上城市有感地震,省地震局监测部门应在12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25分钟内完成精确测定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地震速报参数的内容及精度要求按《全国地震速报规定》执行。
  4.2.2 地震系统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指全省地震系统内对地震灾情和地震影响情况的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震区县(市、区)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市(州、地)有关部门,同时上报省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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