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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外省企业首次申请我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表》(附件1)中出具企业产品有无使用质量问题的证明后,报我厅。

  (二)申请定期报告,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定期报告申报表》(附件2)中出具企业产品有无使用质量问题的证明后,报省厅。

  (三)为进一步完善使用备案流程,便于企业申请、补正申报备案的资料,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由省厅出具《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3)。

  五、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建材设备使用备案情况的日常监管力度,完善监管体系。发现应备案未备案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督促其供应单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申报备案的,可视情况暂停在工程中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情况作为日常监理工作内容,发现未备案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当督促该供应单位办理备案,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经督促后仍不备案的,工程监理单位可视情况暂停在工程中使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同时《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申报细则》(冀建材〔2006〕406号)废止。

  附件:1、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表

  2、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定期报告申报表

  3、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表

  产品名称                
  生产单位                 (章)
  代理单位                 (章)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说  明

  一、此表一式三份,由申报单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厅各一份存档。
  二、申报使用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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