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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严格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报资料审查。

  (一)首次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附件1),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产品执行标准和河北省及以上型式检验报告;

  3、产品鉴定(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评估)证书;

  4、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工法,检验或验收方法等。

  (二)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以下产品需提供专项证书或检验报告。

  1、需提供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外窗、铝合金型材、防水卷材。

  2、需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3、需提供卫生许可证的:建筑给水管材、管件。

  4、需提供3C认证证书的:建筑低压配电箱、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砼防冻剂。

  5、需提供计量检定证书的:热量表、温控阀。

  6、需提供卫生性能检验报告的:建筑给水管材、管件。

  7、需提供室内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检验报告的:建筑内墙涂料、建筑胶粘剂。

  8、需提供氨释放量检验报告的:混凝土外加剂。

  9、外墙保温系统:以界面剂(砂浆)生产企业为主,提供系统耐候性检验。

  (三)申请下列产品备案,可不提供产品鉴定证书:

  1、执行国标、行标的非承重建筑墙体材料(非黏土类建筑砌块、多孔转、空心砖、隔墙板等)和EPS板、XPS板、网格布;

  2、已办理3C认证的建筑用低压配电箱(柜)、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

  3、已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外窗、建筑防水材料。

  4、建筑排水管材(件)。

  (四)申请定期报告(附件2),应提供以下材料:

  1、报告期内河北省及以上检验报告;

  2、在本省建筑工程中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的数量和产品质量情况。

  四、本着“为企业解难题,为群众送服务”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有关工作程序简化如下:

  (一)本省企业首次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由当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进行企业现场考察,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表》(附件1)中出具现场考察报告后,报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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